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不再受360天认证期限限制。了解最新政策和操作要点。
一、认证期限政策演变
原政策:360天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后调整为360日。
新政策:取消期限限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受认证确认期限的限制。
过渡期处理
对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开具的扣税凭证,如尚未认证,可在2020年3月1日后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认证确认。
二、实操中的注意事项
虽然取消了期限,但仍建议及时认证
虽然政策上取消了360天限制,但如果发票长期不认证,可能会在税务核查中引起关注。建议企业取得专票后在合理期限内完成认证,通常建议在开票当月的征期内完成。
操作方式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确认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原发票勾选平台)进行。登录平台后,选择需要抵扣的发票进行勾选确认,再进行纳税申报。
未勾选确认的发票处理
如果已经取得专票但尚未勾选确认抵扣,可以随时登录平台补充勾选。勾选后在当月申报期内完成申报即可抵扣。
丢失发票的处理
如不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立即联系开票方获取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抵扣凭证。
三、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的抵扣
小规模期间取得的专票
根据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如果该批发票对应的是尚未处置的存货或资产,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认证抵扣。但如果小规模期间已经申报过对应收入,则不能追溯抵扣。
转登记日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德永信财税集团伍水清(税务专家)建议:虽然政策已取消认证期限,但我们在日常服务中仍建议客户在收到专票后30天内完成勾选确认。原因有二:一是开票方如果注销或走逃,其开具的发票可能被列入异常凭证;二是长期不勾选的发票在金税系统中会形成滞留票数据,可能引发税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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