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种列入情形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68号总局令公布,2025年经第101号、第108号总局令两次修正)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①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 依《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应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并公示;逾期未报的依法列入。
②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即时信息。 依条例第十条,出资、股权变更、许可、处罚等信息应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经责令逾期仍不公示的依法列入。
③未依法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名称出现依法应当变更的情形,未在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依法列入。
④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登记机关履职中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查实后依法列入;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间隔15至30日)视为无法取得联系。
二、查询列入原因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输入企业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查询列入事由与决定机关,针对性补正。
三、补正并申请移出
按办法第十一条,符合下列补正条件之一的,可向登记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移出:
- 因未报年报被列入的,已补报并公示;
- 因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被列入的,已履行公示义务;
- 因未办名称变更登记被列入的,已完成变更登记;
- 因住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的,已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证明通过该住所可重新联系。
移出按《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可线上或现场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机关核实后移出并停止公示。材料与时限以当地登记机关要求为准,以实际审批、工商时效为准。
对列入决定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不服列入、移出决定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不移出的后果
列入信息通过公示系统持续公示。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未按期年报或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除列入外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连续2年未报年报被列入且未改正、通过登记住所又无法联系的,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会被依法限制或禁入;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依《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是否构成相关情形,以主管机关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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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永信财税集团冼朝卓(总经理·税务师·党委书记)提醒:列入信息通过公示系统持续公示。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未按期年报或未在责令期限内公示信息的,除列入外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连续2年未报年报被列入且未改正、通过登记住所又无法联系的,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