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人数与设立规则

《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订,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2024年7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为1人的是一人有限公司,2至50人的为多人有限公司。本次修订有两点变化:

删除一人公司专节。 2018年《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整体取消,一人公司设立和治理回归普通公司规则,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取消自然人数量限制。 旧法"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新的一人公司"的条款已删除,现自然人可设多家一人公司,一人公司也可再设一人公司。

登记层面,两类公司均依《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办理设立登记,流程一致。

二、决策机制差异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法定事项决定时应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程序简便,但书面留痕是证明决策合规、公司意志独立的重要凭证。

多人公司设股东会。 股东会依《公司法》和章程规定的议事与表决程序决议:一般事项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链条较长,但股东间形成协商与制衡。

三、财产混同风险与举证规则

这是两类公司责任风险的关键差异。《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延续了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特殊举证规则并扩展至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举证责任在股东一侧,须自证财产独立,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多人有限公司一般不适用该特殊规则:债权人主张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的,通常由债权人举证。但查实滥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同样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提示:一人公司股东应公私账户严格分开、独立设账、规范留存财务凭证;个案是否构成财产混同,以司法机关认定为准。

四、怎么选

单人创业、求简便灵活的,一人有限公司较为常见,但需长期保持规范财务记录以应对特殊举证规则;多人合伙、资源互补的,可通过章程和股东协议明确股权比例、表决与退出安排,程序虽多,权责更清晰。两种形式股东均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无优劣之分,以自身情况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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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混同风险与合规要点

德永信财税集团冼朝卓(总经理·税务师·党委书记)提醒:《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延续了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特殊举证规则并扩展至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举证责任在股东一侧,须自证财产独立,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