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延续:1%减征为什么能继续执行?
自2023年起,国家对小规模纳税人实施了3%征收率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这一政策经过多次延续,目前已通过增值税法的配套文件实现了制度衔接。
1. 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的政策切换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增值税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这意味着,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征收率统一为3%,原来的5%征收率项目(如不动产租赁等)也统一纳入3%征收率体系,但不动产相关项目不享受1%减征。
为了做好增值税法施行后的优惠政策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步发布了2026年第10号公告,明确将此前多轮延续的1%减征政策以新的法律依据予以确认。因此,小规模纳税人1%的增值税征收率并非"额外优惠",而是增值税法框架下征收率从3%减按1%执行的法定安排。
2. 政策执行期限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3%减按1%征收的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与此前相比,政策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但法律依据已从早期的"阶段性减免"文件升级为增值税法施行后的配套公告,政策稳定性进一步增强。
德永信财税集团冼朝卓(总经理·税务师·党委书记)提醒:以上政策条文来自《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部分第6点,原文表述为——"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建议小规模纳税人重点关注这段条款,确认自身业务是否在优惠范围内。
二、适用条件:哪些业务享受1%减征?
理解1%减征政策的适用范围,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维度:纳税人资质和业务类型。
1. 纳税人资质要求
3%减按1%征收的优惠仅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的应税交易不适用该项减征政策。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法施行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率也统一为3%,但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按3%征收率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再享受减按1%的优惠。
2. 业务范围界定
享受1%减征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但有一个明确的"负面清单"——以下三类业务不享受1%减征:
- 销售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仍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出租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房屋、商铺等取得的租金收入,仍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转让土地使用权: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仍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除上述三类业务外,小规模纳税人发生的所有其他应税交易,包括商品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各类服务(如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劳务派遣服务、建筑服务等),均可享受3%减按1%征收的优惠。
3. 特殊优惠:住房租赁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可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与1%减征政策并行适用,但征收率不同,企业需注意区分。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同样比照适用1.5%的征收率。
三、免征政策: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
除了3%减按1%征收的优惠外,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享受起征点以下的免征增值税政策。两项优惠可以叠加适用。
1. 起征点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一条,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如下:
- 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月销售额10万元(含);
- 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含);
-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含)。
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销售额"是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2. 达到起征点的处理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需依照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而非仅对超出部分征税。例如,某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一季度销售额为30万元整,已达到季度起征点标准,则该30万元需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 两项优惠的关系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度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与3%减按1%征收,是两项不同的优惠政策。未达到起征点的,直接免征增值税,无需缴纳;达到起征点但未超过一定规模的,可以享受3%减按1%征收的优惠,实际税负为销售额的1%。两项政策各有适用条件,不存在冲突关系。
四、开票规则:1%减征如何开具发票?
发票开具是纳税人日常经营中的高频事项,1%减征政策下的开票规则需要准确把握。
1.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3%减按1%征收增值税的,应当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也就是说,增值税普通发票上的税率栏应显示1%。自2026年1月1日起,原5%征收率的项目如果享受1%减征,也统一按1%开具。但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申报时,原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应填报在3%应税交易的有关栏次。
2.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购买方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减税优惠,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四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减税后,对应的应税交易需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这里有一个重要提醒:一旦选择放弃某项交易的减税优惠并开具3%的专用发票,该交易对应的增值税额即为销售额的3%,不能再按1%计算缴纳。
3. 免税发票的开具
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应税交易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放弃免税后,该部分交易需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一规定给予了小规模纳税人更大的灵活性——当购买方需要专用发票进行抵扣时,纳税人可以针对性地放弃免税。
五、申报注意事项:2026年申报表有哪些变化?
增值税法施行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申报表填报口径进行了调整,纳税人需要留意以下变化。
1. 原5%征收率项目的填报
增值税法施行后,征收率统一为3%。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原5%征收率的应税行为(如不动产销售、不动产出租等),应按规定填报在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3%应税交易的有关栏次,而不再填报在原来的5%征收率栏次。这是一个重要的填报口径变化。
2. 冲减收入的填报
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冲减2026年新政生效前的业务收入时,应填报在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5%应税交易的有关栏次。这是因为冲减的是旧政策期间的收入,需要按原征收率栏次填报。
3. 起征点免税栏次的调整
申报表第10栏"其中: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的填报口径调整为:填写未达起征点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不填写本栏次,而是填写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免税额根据对应栏次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
4. 享受方式
3%减按1%征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纳税人无需事前向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在申报时直接按1%计算应纳税额填入申报表即可。但应留存相关业务合同、发票等资料,以备后续核查。
六、常见误区与合规建议
在实务中,不少小规模纳税人对增值税优惠政策存在一些常见误解,可能导致申报错误或遗漏。
误区一:认为1%减征政策到2025年底就结束了
3%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在2026年继续执行。虽然政策依据从此前的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公告切换为增值税法施行后的衔接公告(2026年第10号),但优惠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无需因政策文件的更替而产生不必要的担忧。
误区二:认为所有业务都按1%缴纳
并非所有业务都享受1%减征。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三类业务仍按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外,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1.5%的征收率。企业在申报时需要区分不同业务类型,准确适用征收率。
误区三:认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做账报税
即使月销售额未达起征点、无需缴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仍需按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零申报也是申报,不能因为不缴税就不申报。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催报和处罚。
误区四:认为开1%的专票也能享受1%征收率
增值税普通发票按1%开具可以享受减征优惠;但如果需要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对应的应税交易需放弃减税,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两者不可兼得。
德永信财税集团冼朝卓(总经理·税务师·党委书记)提醒:2026年增值税法正式施行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为3%,但3%减按1%征收的优惠政策已通过2026年第10号公告予以衔接延续,执行至2027年底。小规模纳税人应重点关注三个要点:一是区分业务类型,确认哪些业务享受1%减征、哪些不享受;二是注意开票规则,普通发票按1%开具、专用发票需放弃减税按3%开具;三是关注申报表口径变化,原5%征收率项目改填3%栏次。建议在申报前充分理解政策要点,必要时委托专业涉税服务机构协助处理,避免因理解偏差产生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