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前:两个证、两次登记
改革前,设立公司要跑两个部门、办两次登记: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设立登记、领营业执照;再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自领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税务登记、领税务登记证,两证独立、信息不互通。
二、多证合一后:一次登记、信息共享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整合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被整合证照不再另行办理;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进一步整合更多涉企证照,部门间信息共享满足管理需要。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七条明确,应推动登记信息与其他政府信息共享运用。
也就是说,办完工商登记,信息即共享至税务等部门,税务登记不再单独发证。
三、不领证≠没义务:首次涉税事项报到
需讲清的是:不再单独核发税务登记证,不等于税务登记义务取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关于税务登记的规定至今有效,只是采集方式从"企业上门申报"变为"登记信息共享"。
实务中,公司首次发生涉税事项前,需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办理首次涉税事项:
- 信息确认:核对共享登记信息,补充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信息;
- 税种核定:确认涉及税种、申报期限与征收方式;
- 发票申领:需开具发票的,办理票种核定并申领。
这些事项需主动办理,不能"领了执照就不管"。
四、两个登记对应的法定义务对比
工商登记侧(市场监管部门):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年报公示——应按国家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第三十五条)。
税务侧(税务机关): 按期申报——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涉税事项办理——首次报到、税种核定、发票申领,及变更、注销时的涉税信息处理与清税。
概括而言:工商登记确认"市场身份",税务事项对应"纳税义务";信息已共享,法定义务各自独立,都不能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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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永信财税集团冼朝卓(总经理·税务师·党委书记)提醒:不再单独核发税务登记证,不等于税务登记义务取消。概括而言:工商登记确认"市场身份",税务事项对应"纳税义务";信息已共享,法定义务各自独立,都不能漏。